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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丨收购德国企业之反垄断审查

果拟进行的收购满足德国反垄断审查的触发条件,则不论该收购对竞争产生的实际影响如何,收购方应当向德国联邦反垄断局进行反垄断申报。若未申报,则可能面临最高达100万欧元的罚金。

申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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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则需进行德国反垄断申报:

  • 收购代表德国公司至少持有25%的表决权的股份;
  • 收购各方在全球的营业额合计超过5亿欧元;
  • 至少一方在德国的营业额超过2500万欧元以及其他各方中至少一方在德国的营业额超过500万欧元。其中,营业额的计算包括该收购公司所属集团的营业总额,涵盖最终控股母公司以及为最终控股母公司完全或部分控制的关联方,但应当扣除集团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额。

图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并购只涉及两家企业,且两家不是关联企业,同时其中一家全球销售总额低于1000万欧元,或进入德国市场至少5年、在德国的营业额低于1500万欧元,则不需要申报。
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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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后,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将启动为期一个月的初步审查(阶段I),若联邦反垄断局决定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则交易将被视为获得批准。如果联邦反垄断局决定启动进一步调查(阶段II),则其将在自申报之日起四个月的时限内主要针对市场份额/市场控制力进行实质审查并作出决定。
欧盟反垄断审查和德国反垄断审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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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拟进行的交易达到欧盟的反垄断申报标准,则仅需进行欧盟的反垄断申报;如果未达到欧盟的申报标准,但达到了德国的反垄断申报标准,则需进行德国反垄断申报。
欧盟申报的标准是:根据欧盟《并购条例》第1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情形时,并购具有共同体规模:(1)参与并购的企业在世界范围内的年营业额共同达到50亿欧元;并且(2)参与并购的企业中至少有两个企业在共同体的年营业额达到2.5亿欧元。但是,如果参与并购的各企业在共同体范围的总营业额的2/3以上来自一个且是同一个成员国,则不构成共同体规模。”
《并购条例》第1条第3款的规定:“在不满足第2款标准情形下,如同时满足下述情形,则也构成共同体规模:

  •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全球的年营业额超过25亿欧元;
  • 参与合并的企业至少在欧盟3个成员国的共同市场年营业额超过1亿欧元;
  • 参与合并的企业中至少有2个企业各自在欧盟上述3个成员国中的每一个的市场年营业额超过2500万欧元;
  • 参与合并的企业中至少有2个企业各自在欧盟市场的年营业额超过了1亿欧元;
  • 参与合并的各个企业在欧盟市场年销售额的2/3以上不是来自一个且是同一个成员国。但是,如果参与并购的每一个企业在共同体范围内的总营业额的2/3以上来自一个且是同一个成员国,则不构成共同体规模。”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收购完成后,对其他国家也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那么也有可能触发其他国家(比如美国、中国)的反垄断申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