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丨在德投资政策
德国对赴德投资者给予法律保护和政策鼓励,对外资的市场准入条件基本与德境内企业一样,允许德国投资者进入的领域一般对外国投资者也不限制。随着德国私有化进程的发展,原来禁止投资者进入的领域如水电供应、基础设施、能源、医药等领域现在也已对境内外投资者放开,但须对投资者个人的能力、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目前德国明确禁止投资者进入的领域只有建设和经营核电站及核垃圾处理项目。
德国认为对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没有必要制定限制政策和采取措施,只是在审批过程中按有关规定对不允许的项目不予受理就可达到限制的目的。在德国从事某些特殊行业和经营项目需要向有关部门(大多为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得经营许可或者生产许可。需要审批的行业包括:银行业;保险业;拍卖业;出售含酒精饮料的餐饮业;武器、弹药、药品、植物保护剂的生产及其销售;炼油和蒸馏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发电和供暖厂;动物的批发和零售;运输和出租公司等。另外,在德国从事某种手工业经营活动,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技师证,或者投资者需雇佣拥有技师证的人员担任企业领导。工程师、大学毕业生和通过国家考试的技术人员不需要技师证便可开展经营活动。从2004年1月1日起,需要具备技师证才能开业经营的手工业行业减少到41个,主要涉及建筑业、机械行业、电气业、医疗业等,不需要技师证的手工业职业有53个。《联邦排放保护法》对企业的各种排放制定了严格的审核规定。还有在《药品法》《武器法》《旅店法》《监理法》等法规中也都制定了不同的审批规定。再如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规定,对企业进行超过25%的收购要得到卡特尔局的批准。
在德国,外国投资者除了在资本市场准入方面不受限制外,还可以和本国投资者一样享受欧盟和德国制定的多达600多种的促进投资措施。促进企业在德投资的措施主要分为以下三个层面:首先是欧盟层面。欧盟主要通过向成员国提供欧盟结构基金促进有关地区的企业投资活动。欧盟结构基金是欧盟实现其结构政策目标的重要工具,是欧盟为实施地区政策、缩小欧盟不同地区之间的发展差异、促进其经济和社会的统筹发展、从预算中拨款设立的基金。设立该基金主要目的是,通过提供资金支持,解决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面临的经济社会结构问题。其次是联邦层面。“改善地区经济结构公共任务”(Gemeinschafts-aufgabe Verbesserung der regionalen Wirtschaftsstruktur,简称GA)是德国地区政策的核心工具,同时也是德国最重要的投资促进措施。GA的目的是帮助经济落后地区克服结构方面的弱势,缩小与经济发达地区的发展差距,促进经济全面增长,跟上国家经济发展步伐。最后是联邦州层面。德国各联邦州政府除了负责部分欧盟(如欧盟结构基金)和联邦政府的经济促进措施(如“改善地区经济结构公共任务”)外,还根据本州的具体经济发展状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多项政策和措施,如筹措本州自有专项资金,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企业的投资退出基本分为三种方式:首次公开发行(IPO)、出售、解散清算。以上三种方式进行投资退出中,IPO受IPO费用、企业规模、证券市场、限制出售条款等因素影响,即使是德国本土企业采用该种方式进行投资退出的也极少。出售是指企业由其他公司收购,没有规模限制可以100%退出,是大部分企业采用的方式。解散清算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由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按股东股份比例进行分配,这种情形多涉及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