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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丨德国的税收法律体系

联邦德国税收通则》属于德国税收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现行的《德国税收通则》于1977年1月公布,由篇、章、节、条、款组成,共9篇415条,包括总则、税收债法、一般程序规定、课征税收的实施、征收程序、强制执行、法院外之法律救济程序,兼具税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规定,从税基的确定到税款的征收,从税务纠纷的处理到各种罚则的运用,内容相当完善,堪称税收法典化国家的典范。其各章的基本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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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总则
“总则”规定税收法典的适用范围、重要的概念、税务机关的管辖及税收秘密等事项、公职人员的责任限制等内容。其中在第二章“税收概念的规定”中对“税收及税收的附带给付”、“法律”、“裁量”、“公职人员”、“住所”、“居所”、“业务中心”、“所在地”等概念予以明确的界定,对单行税种法所采用概念的统一解释与适用有着重要的意义。其第三章分别针对各税种规定不同的管辖范围以及管辖权的转移、协议管辖以及管辖权争议等事项。
第二篇:税收债法
“税收债法”主要规定了纳税义务人、税收债务关系、享受税收优惠之目的、责任。其第一章“纳税义务人”主要规定纳税义务人的确定以及利害关系人在税收征管中所承担的义务。在“税收债务关系”一章中主要对税收债务关系的成立及消灭、税收债务的内容、税收债务的移转等事项加以规定。此外,本篇还规定了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以及税收的担保责任。
第三篇:一般程序规定
“一般程序规定”为税收征收程序法的规定。其规范目的在于要求税务机关平等适用税法,并保证税款及时、足额缴纳。为此,在第三篇对税收征收程序的基本原则、税款核定等予以规定,包括税收征收程序的参与主体、主体的资格认定、税收征收的原则、证据方法、当事人的陈述及鉴定之程序、司法协助及机关协助、税收核定行为的概念、理由说明、通知、行为的效力及其无效或瑕疵的情形、核定行为的撤销与废止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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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课征税收之实施
“课征税收之实施”主要规定具体的税收征管程序。包括纳税义务人的税务登记及报告义务、协助义务、纳税申报、税收核定程序及确认程序、税收征收过程中的实地调查、稽查、特别情形下的税收监督等内容。
第五篇:税款征收程序
“税款征收程序”的明文规定了有关税收债务关系请求权的实现、清偿期及消灭,对税收债务关系的具体实现方式、清偿期限的截止、税收债务关系的清偿、抵销、免除、征收时效以及延期缴纳的利息和滞纳金的计算、执行、停止执行等问题。为保证税款的征收,该篇还专节规定了税收担保的有关事项,如提供担保的种类、提存支付方法的效力等。
第六篇: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不主动履行纳税义务及其他税法义务时,对其适用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在通则部分,对强制执行的机关、强制执行债权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开始强制执行的要件等加以规定。对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方面,本篇规定了对金钱债权的催告、债务原因的记载、对纳税义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强制执行、连带债务的分配、对物的强制执行等内容。第三章则针对因金钱债权之外的其他给付的强制执行作出规定。在第四章中对强制执行所产生的扣押规费、支出费用、旅费及开支补偿等有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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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法院外之法律救济程序
“法院外之法律救济程序”的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有争议的,可提起异议或复议加以解决。本篇对法律救济的期间、救济的提起、受理、当事人、执行的停止、课税根据的通知、程序规定的准用以及异议的决定和复议的决定等有所规定。
第八篇:刑罚规定及行政处罚规定与程序
“刑罚规定及行政处罚规定与程序”主要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追究程序及其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在第一章“刑罚规定”中,对税收犯罪行为以及具体逃税罪、违反禁制罪、税收赃物罪以及相关犯罪的自首行为和税收犯罪行为的附带效果和追诉时效加以规定;第二章“行政处罚规定”中,对税收违法行为、漏税行为、税收危害行为、扣缴税、消费税、进口关税的危害行为以及退税请求权的滥用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加以规定;第三章中,则对刑罚的适用程序予以规定,包括了对程序规定的适用、税收违法行为的管辖权、辩护、刑罚程序与税收征收程序的关系、阅览卷宗、程序的停止以及侦查程序、法院程序和各类程序的费用等内容;第四章中,对行政处罚的管辖、处罚程序的补充条款、对纳税相关人的处罚程序以及文书送达、强制执行及费用等内容有所规定。
第九篇:终结规定
“终结规定”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柏林条款和该法的生效进行了明确的规定。